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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10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0-26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请对涉及国税部门应征税种的有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凡符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条件的,要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要按年审批,在审批当年免税的同时,要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0〕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9-27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