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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发〔201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照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两级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可根据国家出台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各地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四)完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经办和征缴服务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将此项政策宣传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抓早抓好。通过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形成合理的预期,促进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长效机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20    来源:农村社会保险处
经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8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面向低收入群体、具有托底保障作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自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来,已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至2018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802.66万人,实际待遇领取人数达到 452.82万人。由于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偏低、制度本身存在缴费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目前,我省养老金水平较低,月人均养老金为102元(其中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93元),年人均缴费122元。长此以往,将减弱制度的吸引力,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也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实施意见》的出台,就是要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来完善制度,逐步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