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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5〕1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2-12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36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运用税收杠杆积极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
今年是我省改革发展由“快走”到“快跑”的关键一年。国企改制、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全民创业、环境整治等五项重点工作都将全面推进,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亲商、富商、安商、扶商观念,从履行税务机关依法服务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高度,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都要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出力,把税收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加快发展积极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户逐项落实。要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政策调研。在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壮大和培植税源,提高税收调控能力等方面,为各级政府出主意、当参谋。对需要大力扶持的民营企业和重点项目,在落实优惠政策方面,要做到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跟踪问效。
三、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办税窗口规范化服务,以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作风,真正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办全部事”。简化办税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申报、适当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提高涉税审批效率,完善机制,减少环节,加强沟通,努力营造“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逐步实现税收宣传的平台化、载体化和国地税一体化。利用12366服务平台和外部网站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同时要依托各类媒体,开展长期性的税法宣传和政策发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为了实现全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50-200元)调整起征点。对于销售农产品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3、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 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5、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6、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8、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对设立在延边州的凡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17、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9、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0、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批准,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