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8〕10号 2008年10月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国税发〔2012〕109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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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
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
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税收征管软件进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高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
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二)账簿、凭证管理
1.发票使用和管理;
2. 会计报表的报送;
3.备案制度的执行;
4.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三)纳税申报(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申报的所有税种)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3.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时限性。
(四)税款缴纳(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所有税种)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1.涉税违法犯罪情况;
2.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上述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类指标的分值为:税务登记15分;账簿、凭证管理15分;纳税申报25分;税款缴纳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20分。
第八条 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见附表一)执行。
根据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个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嫌或已确认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累计3次以上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至评定日为止,有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是指应采取一般处罚程序予以处理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至95分的,为B级。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且尚未清缴情形的,不具备评定B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至60分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同时具有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情形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累计两次不能按期报送税控数据的。
(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款,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至评定日为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天津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部门。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设立区县国税局、地税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分别简称“区县国税评委会”和“区县地税评委会”),同时联合设立区县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县评委会”)。各评委会应由局领导任组长,并由征管、税政、税管、法规、计会、计统、监察、税源管理和稽查等相关部门组成,分别在区县国、地税机关征管(税管)部门设置办公室。
第十四条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税评委会”和“区县地税评委会”负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
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及上报已通过复评的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资料。
“区县评委会”负责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复评;负责B、C、D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批,并上报备案。
“市评委会”负责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