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5〕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8〕11号)规定,决定继续保留。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中央及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管辖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预留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不高于征地总面积10%的标准(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执行。
第四条 预留用地的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应先行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址意愿,并将预留用地和报批项目用地一并规划,一并报批;原则上预留用地应安排在报批项目用地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可实行异地安排。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用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预留用地,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占用预留用地的,可以采取依法征收方式征用或另行安排同地段同价值的建设用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预留用地使用。
第六条 预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报批费用由征收该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承担;涉及征收的,征收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由使用预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七条 预留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长远生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改、规划、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相关的备案、规划、预售等手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得将预留用地及其房屋产权按人口或户进行分割分配和转让。
第八条 预留用地因公共利益被征用和开发利用的,必须依法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村组织90%以上成员或者被征地农民90%以上户的代表同意,并由城区政府予以确认,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二章 预留用地的取得、规划及用地审批
第九条 预留用地的审核
预留用地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城区政府对相关申请材料以及相应的发改、规划等审批文件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预留用地的规划审批
(一)规划选址。征收土地时,先进行预留用地的规划选址。规划选址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和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二)规划审批。依据预留用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城市功能及产业的布局,下达预留用地规划定点或者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预留用地的登记
(一)预留用地的预登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区政府出具的预留用地审核书面意见、图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等资料进行复审,依法予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查核准手续,进行预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留用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栏暂时空缺,并在记事栏内注明两方面事项:一是该预留用地所属的转用报批批次,以及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二是注明该预留用地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发利用。
(二)预留用地的正式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已经进行预登记的预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时,需持村民会议决议(附签名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政府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并取得发改、规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和规划定点文,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复核、审查合格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方可依法办理预留用地的正式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及供地方式
(一)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式
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投资商开发经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经营、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
(二)预留用地的供地方式
预留用地的供地方式,可分为划拨、出租、出让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以下其中一种类型进行预留用地开发利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地,但划拨方式供地的预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如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出让方式供地的,通过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不予返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投资商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投资商签订出租合同。如终止合同,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置。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预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预留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不予返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投资商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需约定双方的产权分配比例,原则上应确保所建项目总产权面积的25%以上(兼容商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商业产权比例占商业总产权的1/3以上)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经营可双方共同申请,供地主体可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投资商,合作投资商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的产权(视同预留用地的成本或权益价)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保留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