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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冀地税发[1998]10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12-02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平时以及最近召开的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 议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电话答复精神,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种子公司纳税问题
县及县以上种子公司(含种子站、种子供应站等事业单位)自行培育生产种子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应与上述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关于煤矿费用扣除问题
1、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现行规定,地方煤矿(含乡镇煤矿)按照煤炭产量每吨提取8.5元维简费可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对井上的固定资产,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提取折旧。
2、管理费。 煤矿企业撮并上缴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照我局冀地税发[1996]74号文件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关于企业少缴税款的处罚问题企业在预缴税款中,超过规定纳税期限少缴(或应缴未缴)的所得税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但对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应按《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分立后企业弥补分立前的亏损问题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其分立后盈利企业分担且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弥补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分立时所占总资产的比例计算出的应分担的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