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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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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直管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为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直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报直管企业备案。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就资产出租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六条  直管企业的资产出租,由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报直管企业审批。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

  (二)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

  (三)承租条件,租金收缴办法,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资产出租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年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进行资产年租金评估:

  (一)已经资产租赁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出租期满后对资产重新公开竞价招租的;

  (二)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三)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

  对不需进行年租金评估的,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估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程序重新确定租金底价后继续进场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招租信息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的网站对外发布,并可以在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报刊杂志或者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由各直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

  (一)承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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