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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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影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发生非煤矿山事故62起,死亡52人,平均每年发生事故12起,占各类事故总数的3.76%;年均死亡人数10人,占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的5.59%。非煤矿山事故多发频发的局面尚未彻底改变。 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降低事故总量,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非煤矿山总量过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截至2012年9月30日,全市共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593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拟申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矿山约有60家。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占95%,露天采石场总量过多,小型露天采石场所占比例过大。同时,我市非煤矿山因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投入和技术力量普遍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装备水平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控制总量、提升规模、夯实基础,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非法开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私挖乱采、以工程名义采石打砂出售、未批先建、证照过期仍在生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县(区)无证、无照生产较为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保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因此,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长效机制,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健康发展,是“十二五”期间我市非煤矿山管理的重要工作,必须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一)停产整合,控制总量
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停产整合、技术改造等手段,提高非煤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全市的非煤矿山总数在2012至2015年期间年均下降18%以上。
(二)严格准入,提升规模
坚持“关小上大”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非煤矿山采矿权,严格安全审查和许可,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按照“一个采区、一个矿权、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相适应的开发利用方案”,通过技术改造、停产整合,在2015年底前淘汰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年(离城区20㎞以上的乡镇3万立方/年)以下的露天采石场。对开采大理石等型材的,必须有本市辖区内的深加工厂配套项目。
(三)规范管理,提升水平
实现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
(四)打非治违,优化环境
杜绝非法采矿现象,切实保障合法企业的利益。
三、加强领导
为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安顺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荣彬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任隆江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 项连枢
市安监局局长 陆中林
成 员:市国土资源局常务副局长 李建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邹铁生
市监察局副局长 许家胜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志刚
安顺供电局副局长 张声利
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周 游
市安监局副局长 吴有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副局长吴有桥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安顺供电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统筹指导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化解矛盾,使整治工作有序、稳定、规范开展,确保社会稳定。
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治理,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全力支持小型露天采石场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对我市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整合、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重新编制《开采设计》进行审查的,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开设“绿色通道”。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企业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审批民爆物品,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要停止火工产品供应的,给予配合、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在禁采区从事开采活动的矿山、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开采同一矿体且间距不足300米的矿山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分类处理,对在禁采区从事开采活动的矿山,不再延续采矿权;对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鼓励做大做强;对开采同一矿体且间距不足300米的矿山,整合设置采矿权。依法查处超层越界采矿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并将取缔和查处超层越界的情况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对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全力支持小型露天采石场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对我市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区划定(采矿权设置)开设“绿色通道”。
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整治后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并将相关情况抄告有关部门。
供电部门:负责做好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不向非法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生产矿山必须提交《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向供电局申请报装用电;新建矿山必须提交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批准建设的批复文件方可向供电局申请报装用电,供电局并在报装时审查上述证照及相关资料。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切断动力电源,拆除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要停止电力供应的,配合进行现场执法,停止动力电供应,严禁向无矿产资源开采、对仅从事打砂加工出售的企业供电。
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无矿产资源开采、仅从事打砂加工行业,因其无固定矿产资源来源容易滋生非法开采行为和造成不公平竞争,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批部门撤销或吊销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函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该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监察部门:负责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整治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选址管理
严禁在《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府发〔2003〕114号)规定的“八个禁采区”范围内选址(设置采矿权)。
不在矿产资源规划范围内的,严禁选址(设置采矿权)。
新增小型露天采石场的选址,经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国土部门方可设置矿业权。
2、严格批建条件
为实现“总量控制、逐年递减、严格准入”的要求,从2012年12月1日起,除国家、省、市、县(区)重点工程的配套设施或工业配套项目、有深加工配套的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新选址设置采矿权和新批准小型露天矿山进行建设。对2012年11月份以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矿山,逐步解决。国家、省、市、县(区)重点工程的采石点,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为保证工程的进度,给予半年的办证期(允许临时开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