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意见
琼府〔2014〕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征地拆迁政策规定,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广大被征地农民大力支持征地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国际旅游岛建设。但是,一些市县在征地工作中,仍存在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信息不公开、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征地管理工作,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依法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一)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认识。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对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意义重大。我省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上升期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关键时期,征地拆迁保障经济发展用地至关重要,但维护社会稳定同样重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征地拆迁的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二)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三)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政府批准。
(四)及时充分公开征地信息。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征地法律法规规定,广泛深入宣传征地政策,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征地程序规定,通过政府公告、门户网站和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张榜公布等形式,将征地审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调查及补偿结果等有关事项,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六)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要加强安置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确需采取过渡方式安置的,必须取得被拆迁人同意,并与被拆迁人约定安置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市县政府要提供临时周转用房;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政府应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七)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在安置区布局商业设施,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安置。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八)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2013年4月3日颁布施行的《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对省政府2009年6月18日颁布的《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施行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批准的征地,尚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参照新的办法给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也可另行制定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办法,解决好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安置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到实处
(九)实行留用地或留物业安置。各市县政府在征地实施中,可以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发展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市县政府可以将部分商业用房、商业铺面安排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用于出租、经营,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
(十)实行换地安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在农村集体存量空闲建设用地较多的地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将零散村庄用地归并、集中,把腾退出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规划区中位置较优的地段,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增加被征地农民收入。
(十一)实行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可以将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后剩余的征地补偿费入股,经依法批准也可以将征地安置留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优先获取收益。
(十二)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十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各市县政府应当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颁布施行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以及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
(十四)规范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渠道。严格执行《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