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9-27 黔科通〔2007〕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4年9月10日》规定, 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科研机构的开发研究能力,促进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每年从省财政减拨事业费划拨到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部分;
(二)省科技厅用于科技信贷收取的占用费;
(三)历年回收的资金;
(四)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资助对象是省级技术开发类的科研院所,其年度经费安排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符合院所发展方向,研发目标清晰而搭建的研发平台。
(二)产业化配套能力建设。主要支持院所产业化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重点研发项目。主要支持院所有产业化前景的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费和管理费。项目(课题)费是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使用范围见申报表中的科目);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使用范围见申报表中的科目)。管理费按照专项3%的比例核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二)申报单位必须自筹30%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包括场所、仪器设备、水电设施、办公条件及相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科技厅提供如下材料:
1. 申报书
2. 可行性报告
3. 有关匹配资金证明材料
4. 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并聘请同行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对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支撑作用、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的风险;并组织有关机构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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