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26 沪税政一〔1994〕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
沪税政一[1994]109号
《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明确规定属企业兼营业务应征收
增值税。此文件下发以后,经过调查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企业自制月饼对外销售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宝山区 淞花村
黄浦区 新雅、杏花楼、功德林
静安区 凯司令、静安寺
普陀区 玉佛寺
徐汇区 龙华寺、上海乔家栅食府
南市区 上海乔家栅
虹口区 大名饭店
四分局 东亚饭店、新亚大酒店
上述企业应按销售月饼所取得的销售额(不含
增值税)单独计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