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农规〔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闽委农办〔2020〕2号),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应当纳入家庭农场管理服务范围。
第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林业、渔业部门协助开展林业、渔业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按照村级采集、乡级审核、县级录入的办法,将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做到应录尽录。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监测,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及时予以更新、完善,对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第九条 鼓励家庭农场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品种优良。采用高产、优质、专用、低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鼓励推广地方优良品种。
(二)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
(三)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
(四)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市、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5年。
(六)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省、市、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经营规模标准具体见附件1。
(七)效益良好。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林业类家庭农场除外。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第十一条 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当已被评为县级或设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四章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选为县级或设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文件;
(四)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协议复印件;
(六)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
(七)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八)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涉及林业、渔业家庭农场的,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进行核实,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提出复核意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福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五章 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第十六条 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创建标准,对已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开展随机抽查监测,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部门撤销其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8〕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单位:亩、平方米、箱、头、羽、艘、袋、万元
序号
|
家庭农场类型
|
衡量指标
|
经营规模标准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1
|
粮食作物
|
土地面积
|
50
|
40
|
30
|
2
|
蔬菜、中药材
|
土地面积
|
20
|
15
|
10
|
3
|
设施农业
|
土地面积
|
10
|
8
|
5
|
4
|
果、茶
|
土地面积
|
30
|
25
|
20
|
5
|
经营用材
|
林地面积
|
200
|
180
|
150
|
6
|
油茶、毛竹
|
土地面积
|
30
|
25
|
20
|
7
|
花卉温室大棚
|
设施面积
|
10000
|
7500
|
5000
|
8
|
观赏苗木
|
土地面积
|
100
|
80
|
50
|
9
|
造林育苗
|
土地面积
|
30
|
20
|
10
|
10
|
林下种植
|
土地面积
|
50
|
40
|
30
|
11
|
养蜂
|
蜂箱数量
|
80
|
60
|
50
|
12
|
生猪
|
年出栏
|
800
|
600
|
450
|
13
|
羊
|
年出栏
|
200
|
150
|
100
|
14
|
肉牛
|
年出栏
|
100
|
80
|
50
|
15
|
奶牛
|
存栏
|
50
|
40
|
30
|
16
|
蛋鸡、蛋鸭
|
存栏
|
5000
|
4000
|
3000
|
17
|
肉鸡、肉鸭
|
年出栏
|
6000
|
5000
|
4000
|
18
|
肉鹅
|
年出栏
|
2000
|
1500
|
1000
|
19
|
兔
|
年出栏
|
8000
|
6000
|
4000
|
20
|
水产
|
水域面积
|
30
|
25
|
20
|
21
|
水产种苗
|
水域面积
|
10
|
8
|
5
|
22
|
捕捞
|
捕捞机动船
|
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
|
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
|
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
|
23
|
食用菌
|
床栽栽培面积或袋栽规模
|
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达1000平方米或袋栽规模2万袋以上
|
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达800平方米或袋栽规模1.6万袋以上
|
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达600平方米或袋栽规模1.2万袋以上
|
24
|
种养结合或
综合型
|
土地经营
面积
|
50
|
40
|
30
|
25
|
观光休闲农业
|
年经营收入
|
30
|
25
|
20
|
26
|
采取高效农业生产方式,经营规模达不到以上
要求的
|
农业生产
产值
|
30
|
25
|
20
|
《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7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在河北邢台召开的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20年1月,省委农办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明确了福建省发展家庭农场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要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类型家庭农场最佳经营规模,培育一大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经济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按照技术先进、生产绿色、产品安全、管理规范、规模适度发展要求,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每年新增县级示范家庭农场500家以上,到2022年全省示范家庭农场达到4000家以上。鉴于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作为培育家庭农场的重点任务之一,有必要对《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8〕141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家庭农场的定义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应当纳入家庭农场管理服务范围。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共六章18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定义、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二章是《名录管理》,共4条,明确将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系统的办法。
第三章是《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共2条,明确了创建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是《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审程序》,共4条,明确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由提交的材料,以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程序。
第五章是《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共1条,明确了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动态监测,对出现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等四种情形的,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六章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标准
应当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品种优良。采用高产、优质、专用、低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鼓励推广地方优良品种。
(二)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
(三)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
(四)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市、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5年。
(六)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省、市、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经营规模标准具体见附表一。
(七)效益良好。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林业类家庭农场除外。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五、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审程序
(一)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涉及林业、渔业家庭农场的,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进行核实,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附申报材料。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提出复核意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
(四)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福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六、家庭农场主申请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选为县级或设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文件;
(四)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协议复印件;
(六)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
(七)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八)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