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知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评价体系,促进海南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发展,根据《
资产评估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操作指南等,结合海南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实施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是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确认,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公平交易和转化,从而在海南全省范围内形成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和产权制度,形成全省知识产权服务全链条,识别并引进全球优秀知识产权资源,帮助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支撑海南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
(二)出售、置换;
(三)出资、投资入股;
(四)诉讼或侵权赔偿;
(五)许可使用;
(六)质押贷款;
(七)偿还债务;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六条 在海南省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入库管理要求
(一)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资产评估师数量符合《
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
3.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4.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特定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申请进入名录库时,应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http://amr.hainan.gov.cn/hainanip)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相关证明资料及评估收费标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准予入库,并将证明资料、收费参考标准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三)已入选名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及时函告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已入选名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后可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除名后该机构五年内不得申请入选名录库: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因违反《
资产评估法》或者《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注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的;
(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