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1〕58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和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我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十二五”期间,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每年围绕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区级示范社,全市从区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家左右市级示范社,符合省级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推荐参加省级示范社评选。市、区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分别由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本条件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社;组织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成员规模、技术层次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得到体现。

  三、建设标准

  (一)具备较强经营服务能力。合作社能有效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一体化经营程度高。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二)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所有成员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合作社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

  (三)具有良好品牌效益。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品牌经营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较强带动农户能力。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入社农户成员不少于50个,同时带动社外农户较多。

  (五)产权关系清晰。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

  (六)建立良好积累机制。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组织管理规范。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严格依照章程规定运作,所有成员经工商部门登记;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三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民主管理好,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或“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结合制度(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和有关部门随时检查。

  (八)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