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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府办〔2017〕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 规定,到期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加快推进全市住宅房屋征收的工作进度,根据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可制定安置房市场指导价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国有土地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