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更加快速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根据《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要求,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对南宁市企业购买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 支持企业购买转化人工智能、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电子信息、铝精深加工、新材料、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南宁市重点发展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重点支持引进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四条 申报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
(三)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在项目申请日期前的3年之内(生物医药类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在项目申请日期前的5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发明专利技术。
(四)购买科技成果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成果年新增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六)科技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不予补助。
(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未得到各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资助。
第五条 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10%,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
二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
三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补助金额最高40万元。
第六条 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限申报1项技术交易合同,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后补助项目最高2项,补助总金额最高50万元,且该项技术交易合同中技术交易额不能高于申报当年年新增销售收入。
第七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交易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和《南宁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范围的,还应提供国家科技计划验收证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证明。
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登记证明。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免税企业提供免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必须附上转化成果销售发票清单)。
4.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5.提交交易双方是否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的承诺书。
(二)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加盖公章后送交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项目评审和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