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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6]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5-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06]44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

USHUI.NET®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