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省的拍卖市场尚未健全,是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拍卖市场的征管力度,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制度。要加强对拍卖单位的税法宣传和辅导,以增强其依法代扣代缴的自觉性。
二、拍卖单位进行拍卖活动,应提前5天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在拍卖活动期间,主管地税机关要派专人进驻拍卖现场,督导其依法扣缴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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