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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 〔2016〕8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稳定林地承包

  集体林地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巩固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做好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产权明晰的集体林地,依法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户。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继续推进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发放联户经营不动产权证书,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工作,并完善股份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范围,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放活生产经营

  (一)放活商品林经营。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集体林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产品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承包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快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除外),采伐后必须按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业主和数量等信息,定期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切实落实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鼓励利用商品林林下空间,发展林下种植、特色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项目。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科学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按照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三级保护等级进行经营管理。对严格保护的实行全面封山,禁止采伐;对重点保护的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伐后采取封育、补植等措施尽快恢复植被;对一般保护的可探索对人工纯林进行林分结构调整,逐步改造成复层混交林,禁止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建立生态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保持生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按照优化布局的规定,逐步将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承包到户的零星分散的人工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生态公益林发展林蜂、林蛙特色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项目,促进林农脱贫致富。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创新经营模式

  (一)推进规模经营。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鼓励林农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支持工商资本参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对工商资本受让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工商资本投资的林业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享受造林抚育、贷款贴息、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的补助政策。继续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促进集体林地集约经营、适度规模经营。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农业厅、国土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引导农企合作。鼓励林农加强与林业企业的合作,将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租赁给林业企业,或是以林地、林木折价入股,形成“企业+基地+林农”的合作模式,支持林业企业聘用与其合作的林农,从事造林、抚育和管护等工作,确保林农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鼓励外出务工林农将承包林地交由林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托管经营,确保经营收益。引导林农与电商企业对接,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林产品,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高经营收益。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发展绿色产业。实施现代花卉、丰产竹林等示范项目,支持现代设施花卉、丰产竹林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智能温室、大棚、作业便道(机耕道)、蓄水池、滴(喷)灌等。鼓励利用森林植物资源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药、森林食品、生物能源、林下经济等非木质利用生物产业。鼓励林业重点县、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指导生成一批林业碳汇项目参与碳市场交易。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农业厅、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优化管理服务

  (一)提升林业管理服务。进一步精简和优化林业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提高林业部门服务林农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建立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支持基层林业服务中心、林权收储机构等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林业厅、司法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