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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宾市财政局来宾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等两个细则的通知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宾市财政局来宾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等两个细则的通知

来人社发〔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来宾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和《来宾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或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出台实施细则。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统计局

2020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宾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工作,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来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划定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来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的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条  实施范围、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起始时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季度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于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或社会组织参保地的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3.劳动合同;
(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灵活就业);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和拨付
(一)小微企业申请补贴,需由统计部门对企业所属类型进行划型核定,并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上出具核定意见。
(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核实是否进行工商登记。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并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结束后应出具公示结果材料,公示及公示结果材料应备案存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并建立和完善补贴拨付台账。
第八条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方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九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管理、补贴拨付审核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各级各部门拟对干部通报、处分的,要将情况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来宾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来人社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拨付情况公示
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拨付情况公示(灵活就业人员)。

来宾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在鼓励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