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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6〕11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将《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7日



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 宁政〔2015〕3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经营实体为2015年11月之后设立的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实体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标准,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德市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下同)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2)、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初创企业应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内。

(二)审核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完成初审后,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审核。

(三)公示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四)发放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东侨拨入东侨人劳局账户,由其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就业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德市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

2.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3.宁德市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




《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