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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黔府办发〔201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力争到2015年,重点扶持一批集中连片的生产基地,创立特色产品品牌,培育具有较大规模、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到1200万亩,年产值14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到3300万亩,年产值400亿元以上,实现经营林下经济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参与农户达到100万户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充分结合自然条件、林业资源、农村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布局、重点产业和发展目标。林下经济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尊重农民意愿,与市场需求、生态环境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和规模。


  (二)创建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种植养殖大户、林下经济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运作模式,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独具特色的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示范点和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创建旅游景区和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


  (三)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森林景观和自然文化环境,着力发展中药材、花卉苗木、林菌、林畜、林禽、林下产品加工、森林旅游、休闲旅游、生态疗养等特色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下经济产品。


  (四)推进产品的精深加工。推动各类经济实体参与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林下经济产品的附加值。引导林下经济龙头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形成产业规模聚集效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参与投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业。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建设产品流通体系。加快林业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发展林产品期货市场、花卉拍卖市场、租赁市场。加快林下经济产品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林下经济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林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打造林下经济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经营性服务,搞好产加销对接。


  (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搭建各类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推进科技协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林下产业发展机制。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宜林下种植、养殖的新品种、新技术。支持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户和农民技术骨干的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林下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民、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扶持。鼓励广大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筹集林下经济发展资金,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单位和农民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


  (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农民生产的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