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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2〕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告》等2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三府〔2016〕90号规定,

1.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贷款超过8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修改为“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2.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修改为“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产品加工、农业流通、购买生产设施和副业发展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琼府〔2010〕4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妇联《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琼财债〔2011〕2414号),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用途。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三农”服务企业涉农用途的贷款进行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担保)农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

(一)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三亚市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在三亚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为“三农”服务的企业。

(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放农民小额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和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标准和条件。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8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

(三)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2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企业名义申请。

(四)贴息利率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依据,取算术平均值再上浮三个百分点作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