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设立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9〕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许可、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本市职业培训行业和民办技工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现就全市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许可、登记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设立制度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许可事项按照现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审批的工作机制执行,结合属地原则,由各区人社局负责,直接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设立事项权责清单及其办事指南上进行补充完善。
(二)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审批许可事项按照现行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许可审批权限和工作机制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直接在民办技工学校审批设立事项权责清单及其办事指南上进行补充完善。
(三)市、区两级人社局应及时与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部门沟通机制,确保事项办理及后续管理信息畅通。
二、明确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登记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民办技工学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规范与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二)办学许可审批。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登记。申请人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
三、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办学条件和申报材料应相应符合《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闽人社文[2014]297号)》、《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教发〔2016〕20号)的规定条件,同时应当符合《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