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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9﹞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23〕9号 规定,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3月15日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七条  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每年度资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时,工作基础权重3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2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
以后年度支出方向确需调整的,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相关因素及权重。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需要试点的,由财政部根据有关专业规划布局,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试点地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情况,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并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90日内将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全部下达到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服务业发展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