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电话申报方式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电话报税、网上报税、储蓄扣税等电子申报纳税业务,并推行配套的手机短信服务,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尽量采取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电子申报纳税适用范围
电子申报纳税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被委托代征的纳税人除外。各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电话报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储蓄扣税的双定户除外)在申报期限内的申报纳税。
(二)网上报税适用于
消费税、内外资企业季度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储蓄扣税的双定户除外)申报纳税。
(三)储蓄扣税适用于个体双定户
增值税申报纳税。
二、 手机短信服务
我局向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短信息服务,短信息内容包括:国税通告、个体双定户储蓄扣税提示、业务办结通知、退税成功通知以及逾期申报提醒等。请纳税人及时登记手机号码。
三、 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开通办法
符合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均已赋予电话报税、网上报税资格,纳税人只需在第一次使用时,确认电子申报协议即可进行电子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税额后采用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