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2017-03-29 泉政文〔201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6〕37号),提升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服务地方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按照我市扶持科研平台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应制定扶持平台建设发展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二、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对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简化高校、科研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科研机构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三、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其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把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和绩效评估范围,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为良好等级以上的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给予运行费用奖励补助。运行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施运行、人员培训、工作经费和相关人员奖励。人员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探索推广“创新券”,对人才使用仪器设备、购买科技服务、进行创业孵化等定向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四、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赋予高校、科研机构在预算编制、调整及资金使用更大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奖励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审计局,泉州海关,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五、 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泉转移转化
下放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健全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负责技术转移转化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承接我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探索建立与高校、科研机构服务企业和基层单位绩效挂钩的科研经费拨款、项目支持和奖励制度。鼓励各县(市、区)、各园区(基地)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政产学研工作站,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科研机构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审计局、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六、 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
推进高校、科研机构薪酬结构改革,推动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科研机构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