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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办〔2014〕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榕政办〔2022〕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3日 

  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和房产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但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市直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管理的下级企业为二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不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一般为3年)。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但不得超过10年,其中:出租人是一级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租人是一级企业下属企业的,须事先报一级企业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方案应书面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应上报一级企业备案,并在一级企业和本企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承租方简况和合同样本,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七条 市属企业在制定资产招租底价时,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以周边相同地段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设备等以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

  第八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企业在择优选择承租方时,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应通过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并尽可能在当地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应一律通过国资委授权的统一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其中:资产年租赁底价单笔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企业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资产年租赁底价单笔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平台进行公开招租,鼓励市直主管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通过该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和进行公开招租。

  市国资委应当对统一平台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所属国有企业租赁资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