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4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7-1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28号
《
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28号 1994-05-1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现对外汇体制改革后,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币业务的税收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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