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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宁政〔2010〕7号等5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宁政〔2010〕7号等5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宁政〔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按照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信委、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民政局分别就《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2010〕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0〕20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2〕27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宁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3〕217号)等4件有效期已过,责任部门建议继续有效的文件,向市政府上报请示,申请延长文件有效期。同期,市环保局就《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2015〕24号)延长有效期事宜上报了请示。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上述5件文件延长有效期。其中,《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2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