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4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闽企业、省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减人员,且单次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对象,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公布;
(四)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