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政办函〔2017〕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完善省级工业园区管理制度,促进产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将工业园区打造成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科技创新试验区和开放型经济先行区,根据《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具有明确区域界限,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划的产业发展集聚区。省级各类旅游、文化、农业等园区从其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统筹协调、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省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范围明确。工业园区规划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及其坐标。
(二)形成产业规模。工业园区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申报时点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亿元。
(三)产业特色鲜明。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具有较高的工业集中度,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域总量的40%以上;园区前三类优势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70%以上,若比重在90%以上,则园区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可放宽至20亿元以上。
(四)土地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工业园区应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申报时点上一年度工业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亩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
(五)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工业园区实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工业园区已按规定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六)管理机制科学高效。工业园区已具有明确的管理服务机构、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并已搭建为园区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已出台促进和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第五条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审核,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并以工业发展为主导的省级开发区,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完善申报手续。
第六条 工业园区申报时点上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引进国家和省级禁止类产业或项目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七条 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程序为: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通知,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申报材料须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和州市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