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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闽农综〔201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行、邮储银行、农信联社(农商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5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

  (四)学历要求: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以上;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和指标体系,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同时录入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

  (四)颁证。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样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执行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对地方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