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参保单位:
《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配套政策,以此为契机,我省对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进行梳理,查找了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以及本省前后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政策条款,经研究,现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缴交及记账问题
(一)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或《比照管理手册》所核定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缴纳比例为25%,个人缴纳比例为8%。
(三)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参保人员个人缴交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关于个人账户领取问题
(一)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公务员序列且其退休人员退休费改由财政负责支付的,对于编制内的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待今后进行接续,未接续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申请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
(一)凡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除继续拨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外,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可暂停受理该单位的所有参保业务。
(二)暂停受理欠缴单位业务期间新到龄退休的人员,由该单位负责发给生活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保局支付养老金,但不进行待遇调整。待单位补足欠费后,省机关事业社保局重新受理该单位的参保业务,并补付暂停受理业务期间到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调、补付暂停受理业务期间已退休人员应调整的退休待遇。
(三)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后,仍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应缴费额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参保单位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1年以上的,从连续欠缴的第7个月或累计欠缴满一年的次月开始,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保局负责经办,并按规定办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