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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安置房的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台商投资区)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安置房项目。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初始预登记,并报送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