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经办规程
北社保发〔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03-05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经办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北政规〔2018〕3号)、《
北海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 北政规〔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2006年8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具有本辖区户籍且在征地范围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含)以上(以征地批复日为基准日),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
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身份认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选择提高缴费档次、城乡养老补缴和异地参保转回本地),逾期不得按本衔接办法办理。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包括选择提高缴费档次、城乡养老补缴和异地参保转回本地)的,不给予政府缴费补助,其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由辖区社保局、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辖区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认定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有关规定办理,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辖区政府认定符合衔接办法的被征地农民身份,将名单以文件形式发至辖区社保局备案。
第五条辖区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政策咨询、统计、举报受理、协同辖区级税务局做好补贴资金汇集、划拨和测算工作,并对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认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指导各村(居)协办员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缴费工作,负责做好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初审工作。
村(居)协办员根据名单,协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写《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助申请表》等。经征地农民本人签名确认后上报至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程序
(一)正常参保缴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参保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到村委填表,在协管员的指导下填写《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和《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协管员收集资料提交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盖章后提交到辖区社保局进行复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作参保登记,由辖区社保局将缴费信息反馈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后,辖区社保局向辖区财政申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到位后,由辖区社保局进行个账分配。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
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总被征地农民续缴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缴费档次等资料盖章上报辖区社保局,辖区社保局复核后打印缴费征集单,同时将缴费征集单发放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缴费征集单发到各村委,各村委负责通知续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缴费后向村委提交缴费凭证,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集缴费凭证、汇总缴费人员名单盖章提交到辖区社保局,由辖区社保局向辖区财政申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到位后,由辖区社保局进行个账分配。
(二)已在用人单位及自筹资金参保缴费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村委,在协管员的指导下填写《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助申请表》和《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协管员收集资料提交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盖章后提交到辖区社保局进行复核确认,辖区社保局复核后将审核材料返回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村委进行公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辖区人社局申请政府补助划拨返还给个人。
(三)异地参保缴费
已在异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地正常参保后向北海市社保局申请按照转移规程将养老保险关系及应转移的养老金转入参保地,同时将申请表、转移凭证提交辖区社保局,辖区社保局复核后将审核材料返回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村委进行公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辖区人社局申请政府补助划拨返还给个人。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程序
(一)正常参保
本辖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