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石政办规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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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增强军人的荣誉感和尊崇感,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公共服务领域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嘴山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市、县区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 优待对象凭石嘴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石嘴山市退役军人双拥卡”(以下简称“双拥卡”),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五条 优待对象持“双拥卡”享受以下优先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二)游览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A级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双拥卡”免首道门票。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三)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航空、铁路、长途客运、金融、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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