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办函〔2016〕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工作,进一步推进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原则,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做到底数精准、原因精准、措施精准,确保到2020年城镇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具体目标。
——对纳入城乡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职工,着重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解困。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纳入低保兜底。
——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医保、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保障。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将其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障。
——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使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对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精准开展核查。紧紧围绕到2020年实现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要求,科学制定困难职工标准,准确界定解困脱困对象。按照标准开展困难职工档案核查,符合标准的强化帮扶和保障,不符合标准的退出帮扶范围。要科学制定工作规划,统筹做好政策衔接、项目安排等具体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精准到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找准致困原因、分类识别制定解困脱困措施,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援助等方式,以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推行再就业帮扶行动,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拟分流职工的企业,要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就业信息服务,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各地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排。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将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扩大到工矿区。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等政策扶持。深入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就近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社保待遇。针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相关社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落实工作。困难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的,要督促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因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医疗保障。针对因病致困的职工,通过将其纳入医疗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积极将因病致困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水平,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将大病致困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范围。鼓励慈善机构给予相关特殊病种免费救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社会兜底保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切实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特别是持有居住地居住证且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困难职工及时纳入当地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个案会商工作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等,切实对符合救助条件城镇困难职工全部实施救助。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有效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看病就医困难问题。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提高急难救助标准,有效保障遭遇急难问题、陷入生存困境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加大分类施救力度,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予以特别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要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原则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大力实施“金秋助学”计划,将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就读子女倾斜,确保困难职工子女上得起学,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