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18〕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榕政办规〔2022〕6号)规定,已根据本文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其售后管理、交易限制按本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再依据本文件新提供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引进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方案
(一)供应对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是面向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统称为“人才”)供应的,由人才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共同出资购买,并按出资比例在一定期限内共同持有产权份额的商品住房。
(二)房源选购。人才可以自行在我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二手房)中选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在我市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中选购。
二、共有产权约定
(三)政府出资份额。政府出资份额由市财政按照人才层次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供购房经费。
1.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一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财政提供180万元购房经费;
2.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二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财政提供130万元购房经费;
3.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或福州市第三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财政提供100万元购房经费。
若全额购房款(以商品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网签合同价格为准,不包含契税、维修基金等)低于对应的购房经费,市财政以全额购房款为准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供购房经费。
(四)产权份额。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局提供的购房经费,与人才共同出资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从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选购的,也应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购房人才拥有住房使用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产权份额不收取租金。
购房人才在我市工作满2年后,从第3年开始每满1年免费获得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10%产权份额。满12年后,购房人才获得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五)购房价格。人才从商品住房项目中选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商品房网签价格为准;从我市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以政府公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为准。
(六)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人才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2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七)使用管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得转租、转借,其维修基金、物业收费、配套措施等管理工作按照榕政办〔2017〕3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请审核
(八)申请条件。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2016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引进人才;
2.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方案出台前2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福州市无房产且无交易记录,未享受省、市相关购房优惠政策;
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和福州市第三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必须按规定已在我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社会保险,同时在我市落户或居住(户口本或居住证);
4.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