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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毕节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 国办发〔2019〕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9〕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为目标,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背水一战的决心,狠抓政府统筹、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窗口统一、业务融合、队伍建设,奋力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改革毕节升级版。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人员集成”,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确保市本级(含七星关区、金海湖新区)2019年9月底前、其他县(自治县、区)2019年6月底前实现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查封、异议、变更、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指导,加强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同心协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设置于法无据的环节;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重复签订合同,提供于法无据的资料。


坚持精减程序、为民服务。市、县(自治县、区)两级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要打破部门壁垒。坚持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能并则并,进一步梳理业务、简化资料、优化流程、改造系统、提升能力,全面实现提速办、当天办、即时办,决不拖延。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现一窗办服务


1.全面推进集中办公。抓紧落实一窗办服务场地,组织整合登记、交易、税务窗口,尽快实现一窗办服务,方便群众、企业就近办理。2019年年底前,单设的不动产登记大厅全部取消,不动产登记窗口全部集中进驻本级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方便群众和企业集中办事,实现“只进一扇门”。因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面积不足暂时不能进驻、单设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房屋交易、税务人员要抓紧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共同办公。


2.加快整合办事窗口。群众和企业申请办事的窗口,统一设置为咨询预审落宗、登记申请受理、缴税(如能实现网上缴税或在受理窗口缴税,则可取消缴税窗口)、缴费领证、便民服务等5类窗口,不再单独设置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税窗口。二手房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统一纳入“一窗办”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群众、企业已自行签订合同的,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企业重复签订合同。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进驻当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的,要抓紧优化窗口布局,适当增设窗口,合并窗口办公;申请资料由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收取,实现只进一扇门、只交一套资料、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为了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办”服务要求。在原来基础上,将原由七星关区办理观音桥、碧海、德溪3个街道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事权统一上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3.全面提升办理效率。2019年6月底前,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在一窗受理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并行办理,将房屋交易、房屋信息查询、核税缴税纳入内部流程,在登记申请受理后,作为部门内部事项并行办理;改进非住宅、企业交易不动产等事项的税收管理,明确核税标准,简化核税程序,取消中介评估环节,实现群众、企业所有不动产登记都在办事大厅核税缴税、即时办结。将不动产登记各类业务清单化,梳理申请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形成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办事群众知晓率,进一步减少群众排队等待时间,尽早实现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逐步扩大当场办、即时办的业务种类,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开展数据整合


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将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完成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认真开展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确保整合后房屋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形成空间位置一致、逻辑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房屋登记电子数据的数据结构详细描述文档提供给同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开展房地数据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后房屋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在此之前,市、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开放房屋管理系统,支持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市、县(自治县、区)两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记纸质档案扫描整理、已入库的房屋登记数据的比对工作,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数据准确率达100%,打通登记“堵点”,解决数据错误不能办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信息共享


市、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户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群众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个人房屋信息和企业证照等申请资料、证明程序,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省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开发的统一收件系统启用后,房屋交易、税务部门在收件系统中自行获取数据到各自系统并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返回收件系统,各自获取所需结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在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和房屋交易、税务部门系统打通之前,各县(自治县、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部门要在6月底前相互开放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着力简化资料


市、县(自治县、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部门办理业务要求群众、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婚姻状况具结书、委托资料真实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有无产权证说明、二手房交易确认书等于法无据的资料要一律取消。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个人房屋信息等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二手房交易信息,不再要求群众和企业备案、确认。要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征税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形成申请材料的正面清单,在办事大厅和互联网上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社会监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不断优化流程


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备案、核税缴税不再作为单独申请事项,统一纳入“一窗办”服务并行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群众重复提交申请。不得设置土地交易审批(备案)、房屋土地分开登记、不动产测量实地确认等于法无据的环节,要简化预审、受理、审核程序,合并预审、落宗和咨询程序,将现行的3审办,区分难易、风险程度,优化为即时办、当场办、1审办、2审办,缩短办理时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队伍建设


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临聘多、薪酬低等问题。根据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量,认真评估队伍和业务的需求关系,2019年6月底前将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目标所需的窗口设置、人员配置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充实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满足办理业务的需求。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采取考察学习、集中培训、轮岗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加强教育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要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采取前后分离、收办分离、限时办结、超时处罚、计件绩效奖惩等措施,切实化解权力寻租廉政风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做好技术支撑


1.完善系统平台。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系统,特别是要抓紧升级完善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实现快速纠正错误信息、业务合并办理、快速扫描上传申请资料、业务办理超时报警(系统自动报送给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抓紧改造升级网络,减少网络中间连接点,实现市、县两级网络直通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互不干扰、提升网速(市本级到省的网络带宽要提升到100M以上,各县(自治县、区)到省的网络带宽要提升到50M以上)。要按照5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时间要求,合理设置系统办件流程、确定各流程时限,确保不动产登记业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技术支撑保障。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及时配置、更新运行系统平台的设备,特别是在网络构建,登记终端,扫描工具配置等方面。要明确专人负责本级系统平台的管理和维护,根据自身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基础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完成情况,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平台合理化建议,确保系统运行稳定高效。


3.系统平台延伸。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通过互联网延伸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与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的步调保持一致,即依托“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引导群众通过互联网申请,按照“互联网预申请、内网审核、现场核验发证”的流程,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要抓紧开展 “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将不动产登记平台延伸至银行,群众就地申请,银行前台通过互联网受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台内网审核,在银行完成抵押登记、融资贷款服务。确保在2019年年底前,全市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快清理欠账


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立即开展城镇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落实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测量)工作经费,不得转嫁给群众、企业。重点加快完成原政策性住房和老旧商品房小区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确保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不动产补充调查工作,形成完整的房地权籍数据,消除房屋不能落宗落幢对不动产登记的制约。要全面梳理、分类汇总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行政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为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小产权房”“违法加层加高”“乱搭乱建”,要严格依法查处,防止通过登记合法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自治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窗口建设、数据整合、权籍调查、系统升级、信息共享、软硬件配置、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自治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重点任务工作台账,每月2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抓好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自治县、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政府;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进行全市通报;对工作作风差,造成群众反复跑路、限号倒号、前置环节多、收取好处费的,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毫不留情,决不手软。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督查考核局要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纳入对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市直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适时开展督查考核,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每季度进行一次不定期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单位,督促认真整改。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没有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将约谈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特别是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的,将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切实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附件 1


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

3

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4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说明

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若第3中已包含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可不提交4项材料






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

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4

主债权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5

抵押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说明

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若第4中已包含抵押条款,可不提交5项材料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

住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

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

核验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税

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税务

部门

5

不动产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6

房屋平面图、宗地

图(原件)

申请人提交

住房城乡建设、自

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7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原件)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

电子凭证


税务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

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

核验

税务部门

9

房源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

10

税费优惠申报证

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税务部门

说明

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 7 项和第 9 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 10 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房改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税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税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房屋买卖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

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6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7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

电子凭证

税务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

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税务部门

9

房源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

10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税务部门

说明

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项和第6项是划拨土地需要提供; 7项和第 9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 10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权登记

(一般抵押)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4

主债权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5

抵押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说明

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若第4中已包含抵押条款,可不提交5项材料


备注: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办的申请材料清单,并予以公示。


附件2


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序号

业务类型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1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网上

2

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网上

3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4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6

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7

在建建筑物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8

预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9

异议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10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1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银行

1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1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13

预告证明遗失补证登记

1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4

预购商品房预告更正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5

查封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7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8

抵押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序号

业务类型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20

依申请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21

依职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

22

依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1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

23

依职权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1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24

国有土地(遗失)补、换证登记

3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5

预告抵押权变更登记

3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遗失)补、换证登记

3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34

国有土使用权合并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3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4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序号

业务类型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41

新建商品房期房转现房

5

受理(税)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42

土地一般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3

土地最高额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4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5

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银行

46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银行

47

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银行

48

在建建筑物抵押变更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9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50

土地及房屋抵押变更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51

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备注:1.本表所指登记业务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特殊登记业务另行规定;

2.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另行规定;

3.办理流程更优化的,按更优流程办理;

4.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流程中(税)表示此项登记业务在受理环节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机关实现并行办理。

6.流程中的受理/核定/登簿是指受理、核定、登簿都是由受理窗口 1 人办理,只有 1 个办理

流程。受理初审登簿是指受理、初审、登簿分别由受理窗口、后台审核、登簿各 1

3 人办理,有 3 个办事流程,其他以此类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