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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府〔201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琼府办〔2013〕17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管理是指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审批,对擅自超容积率建设行为的处理,以及增容费的征收等行为。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容积率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应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营性建设用地计算增容费时,初始容积率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2008年五指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之前受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的,旅游用地初始容积率为0.5,其他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为1.0,但有关规划文件设定的容积率高于1.0或0.5的,以1.2为上限确定。

(二)2008年五指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之后受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宗地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照该宗地所在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执行;不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内的,旅游用地初始容积率为0.5,其它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为1.0。

(三)对于无法适用以上规定的个别项目,由住建部门报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中,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调整,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调整条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容积率调整程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