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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10〕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问题。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预缴税款方式”征缴。
二、关于税收完税凭证管理问题。由证券机构按照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当实际业务发生时,由证券机构根据扣缴的税款按照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交纳税人收执;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1.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