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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外经贸服贸﹝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商务规〔2023〕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扩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提高文化产业的外向度,增强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外经贸厅和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现印发你单位,请认

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委宣传部

2013年1月31日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省文化产业利用外资水平,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有关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选择一批发展潜力大、行业吸引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文化出口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对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我省文化企业和项目,可在外经贸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每两年开展一次“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认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于获评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条 做大做强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我省文化出口经营主体(含个人,下同)在境外进行版权登记、维护和升级,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开展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支出的50%进行资助。
第三条 充分发挥境内外文化经贸平台作用。按照“注重实效”原则,整合现有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展会,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运作,降低投入和成本,不断提升办展水平。对文化出口经营主体参加省政府、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和省文改办重点推荐的境内外文化贸易展会,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出版物营销机构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类境外投资企业,按照《福建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以境外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投资贷款贴息、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积极通过华侨华人和社团组织及其他方式推介福建文化产业发展态势、资源优势、扶持政策、投资环境等,鼓励吸引外商投资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及工艺美术(不含国家限制、禁止品种)等我省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和音像制品分销业务。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在审批和备案等方面给予提供“一站式”服务,用地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加强闽台文化贸易合作。支持办好已有的闽台文化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对参加各类对台文化贸易洽谈会、展览会、对接会等文化贸易促进活动的文化出口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开展福建省文化产业赴台招商推介活动;在台举办福建省艺术品精品展,邀请台湾著名画家来福建举办个人作品展。推进与台湾文化产业技术对接,支持引导台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吸引台湾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在闽落地,支持台湾重要文化行业协会来闽设立办事机构,争取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列入两岸文化ECFA 的试点区域。
第七条 深化闽港澳文化产业交流合作。重点打造福建省(香港)文化精品展览交易会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展会平台,开展两岸四地文化艺术名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