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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号),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完成省市确定的漳平市、长汀县铁长乡、武平县万安乡、221个试点村和永定区高陂镇等8个省、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在全市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确权登记颁证任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市、县、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市数字办负责提供网络和数据中心等承载环境支持,做好数据应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数字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各地要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补偿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人社局,人行龙岩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结合我市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当前对土地经营规模100亩左右的应予重点扶持,规模化种粮的地方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将小田合并成大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创新丰富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当前我市探索的入股经营、托管经营、信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推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管理。加强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行为的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50—300亩的,报乡镇政府备案;300—1000亩的,报县(市、区)农业局备案;1000亩以上的报市农业局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七)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户自愿委托流转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土地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严格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各地要强化流转农地的用途管制,对流转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耕地“非农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研究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加快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

(十)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研究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予以专项扶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现代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