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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政规【20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对州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含自然失效):


一、《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德政发〔2001〕133号


废止理由:德宏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应当按照现行《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政策执行。单独制定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导致全州职工医保待遇不统一、不规范。


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发〔2003〕198号)


废止理由:其依据《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宣布废止。


三、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德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55号)


废止理由: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州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不断规范,2017年9月7日对《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州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调整一批州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德政发〔2016〕159号)规定,现行《德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用于目前国家对工程造价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对工作的指导性不大,拟废止,重新出台,出台前予以废止。


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6〕120号)


废止理由:一是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该规范性文件有部分条款与《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一致,执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