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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通告》等2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三府〔2016〕90号规定,

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修改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

1、修改第八条:“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2、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5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单位:


《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地表无永久性、经营性建筑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工程,分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和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而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是指政府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修建人防工程和防灾、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中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建设规模、容积率、竖向分层、平面布局等,明确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出入口设置和连通方式,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人防、国土环境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使用权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地下空间建设的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