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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盘水府办函〔2015〕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4年—2017年)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7〕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9〕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1〕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用好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多渠道做好安置工作,加快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不包括综合整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第二章  房    源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