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琼财税规〔2021〕9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了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成本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2021年1月1日前原来各市县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各市县积极做好有关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政策衔接工作,对2021年多征收的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予以退还,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