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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6〕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百政发〔2018〕3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02-27规定,现行有效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多元化需求,尽早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有效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百色市城区异地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40号)精神,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优先原则。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下达任务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根据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实行货币化安置优先原则,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对本方案实施后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非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二)尊重群众意愿原则。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商品住宅库存量情况,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三)属地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年度计划,各职能部门和右江区人民政府、百东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实施主体



政府投融资平台(百投集团公司、百东投资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体,负责以购代建安置房源的采购和直接货币补偿资金支付。



三、安置方式



本方案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直接货币补偿、以购代建和自主购房三种形式。



(一)直接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棚户区居民,由棚户区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后,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将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安置户。



(二)以购代建是指政府在同棚户区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的基础上,采取购买社会存量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对象。棚户区改造安置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可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上选定住房。



(三)自主购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棚户区改造安置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可进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住房。安置户选好住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实施安置主体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安置户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实施安置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户按安置补偿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五、安置住房、资金来源及贷款偿还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住房来源



1. 通过以购代建方式采购到的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2.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收集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



3. 市场上其他商品住房房源。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



1. 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2. 地方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安排的资金;



3.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



4. 以购代建采购房源在满足安置户住房需求后剩余的房源,向市场出售回收的资金;



5. 代发地方政府、企业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6.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贷款资金的偿还



1. 异地棚户区改造完成安置后,原址上由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收储的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偿还;



2. 地方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安排资金偿还;



3. 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逐年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偿还。



六、工作措施



(一)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1. 平台的搭建。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库,设计专门的网页并开通专门的域名搭建平台。平台中的房源具体信息与百色市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楼盘表数据直接关联,保证了进入平台的住房全部产权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等权利受限制情况,并能及时反映房源动态信息,棚户区居民可直接进入平台在网上查询了解具体的房源信息。



2. 平台房源的收集。一是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主动让利的原则,即销售价格应至少低于对外销售价格(以同一栋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为准)的5%,将存量房源放入平台;二是将通过以购代建方式采购的房源放入平台。



3. 加强对平台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直单位涉及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作为责任主体,属右江区涉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单位、社区、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征集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组织签订安置协议、提供政府购买安置房数量、户型、面积等信息,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争取国家、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监督融资平台资金规范使用;市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二)强化统筹协调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纳入市层面重大项目统筹协调范围,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跟踪和落实,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市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