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黔西南州辖区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将土地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行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除外。
第六条 黔西南州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三)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机动地和养殖水面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限制或者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申请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五)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需要评估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用的评估报告;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交至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需书面反馈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在公示期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五条 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照);
(二)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 他材料。
第十六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